換貨期限何時算起開票日?收貨日?
工商表示:應采用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
2014-07-11 11:08:09??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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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姚瑾 通訊員 曾慶光 葉喆喆) 廈門消費者陳先生去年底購買了一臺價值6000多元的液晶彩電,今年3月13日收到彩電,因房屋裝修4月底才開箱安裝使用。可試機發現電視黑屏無圖像,找商家退貨卻被以超過換貨期為由拒絕。 該商家有“99天換貨保障”的承諾,但商家卻以“彩電在去年底已開具發票,以此推算,時間已超過99天換貨保障期限”為由,不予換新機,稱只能維修。為此,近日陳先生到思明區嘉蓮工商所投訴。 工商人員在了解整個事件始末后,對商家工作人員指出,其承諾的“99天換貨保障”,并未與消費者明確約定是以發票開具之日算起還是以收到貨物之日算起。根據《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雖然陳先生購買彩電的時間已超過99天,但如果以3月13日收到彩電的時間算起,截至4月底,尚未達到99天,商家應履行“99天換貨保障”的承諾。 經調解,商家最終同意全額退還陳先生的彩電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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