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
2014-04-03 15:37? ?來源: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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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生產安全事故背后權錢交易、瀆職犯罪 問:法院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應當把握哪些原則?對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瀆職犯罪如何懲處? 答:這次出臺的《意見》,首次明確審判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項原則,即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區分責任、均衡量刑;主體平等、確保公正三項審判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司法審判實踐過程中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對于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意見》規定,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我們在《意見》中還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進一步明確責任認定,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于主要責任 問: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過程中存在哪些難點?如何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答: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涉案人員往往較多,犯罪主體復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而且事故原因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又有間接原因,原因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關聯程度又存在差異,如何堅持實事求是,正確區分責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 對于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于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于主要責任。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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