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法發〔2011〕20號)
2014-04-03 15:37? ?來源: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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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和減刑、假釋 17、對于危害后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應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18、對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 (二)數罪并罰的。 19、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20、辦理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否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七、加強組織領導,注意協調配合 21、對于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充分做好庭審前期準備工作,全面、客觀掌握案情,確保案件開庭審理穩妥順利、依法公正。 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有相關權威部門出具的咨詢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意見;可以依法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23、對于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后的瀆職、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于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25、對于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實維護被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于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案件,應當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安撫工作。 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對于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發出司法建議,促使有關部門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預防機制,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27、重視做好宣傳工作。對于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視做好審判情況的宣傳報道,規范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審判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適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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