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
2013-12-31 13:13:26??來源:國家安監總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精神,適應全國安全生產新形勢的要求,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置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做好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以下統稱事故)信息處置和現場督導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范圍 (一)特別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五)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 (六)新聞媒體披露和群眾舉報的較大以上事故及涉險事故。 (七)社會影響重大的其他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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