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2013-12-26 17:12?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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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不能區分主要、次要責任人的,共同承擔責任。 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內設機構單獨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機構承擔全部責任;因兩個以上內設機構共同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有關內設機構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內設機構會簽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下列情形區分并承擔責任: (一)主辦機構提供的有關事實、證據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會簽機構通過審查能夠提出正確意見但沒有提出,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主要責任,會簽機構承擔次要責任; (二)主辦機構沒有采納會簽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主辦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執行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指示、批復,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復的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責任。 因請示、報告單位隱瞞事實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實情況等原因,致使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錯誤指示、批復的,由請示、報告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其不當或者違法責任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 第二十八條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改變、撤銷下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有關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章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本章規定區分并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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