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2013-12-26 17:12?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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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經審核、批準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分別按照下列情形區分并承擔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批擅自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按審核、批準的內容實施,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辦人提出的意見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以糾正,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的正確意見,批準人批準該審核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批準人承擔次要責任; (四)審核人未報請批準人批準而擅自作出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審核人承擔責任; (五)審核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準人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審核人承擔責任; (六)批準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承辦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七)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批準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指派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單位或者人員執法,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指派部門及其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參與作出決定的其他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擅自改變集體決定,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該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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