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2013-12-26 17:12?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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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職責: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二)按照法定的時限、內容和程序逐級上報和補報事故; (三)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規定派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或者指導協調事故救援; (四)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五)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和處理本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并形成書面材料。調查處理情況應當答復舉報人,但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并作出處理或者決定。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范圍與承擔責任的主體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履行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責,有下列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依據錯誤的; (四)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七)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 前款所稱的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是指行政執法行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等有權機關的決定予以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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