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2013-12-26 17:12?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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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在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行政執法人員在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四條一年內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執法行為中,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應當責令有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限期改正,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十五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賠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依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處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職責,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三)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四)依法可以從輕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因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干擾、阻礙責任追究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和實施責任追究的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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