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
2013-12-24 11:09?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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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產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一節基本要求第十七條在海洋石油生產作業中,作業者和承包者應當確保海洋石油生產、作業設施(以下簡稱設施)安全條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設施主要負責人對設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按照設施不同區域的危險性,劃分三個等級的危險區: (一)0類危險區,是指在正常操作條件下,連續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的區域; (二)1類危險區,是指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斷續地或者周期性地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的區域; (三)2類危險區,是指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不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但在不正常操作條件下,有可能出現達到引燃或者爆炸濃度的可燃性氣體或者蒸氣的區域。 設施的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將危險區等級準確地標注在設施操作手冊的附圖上。對于通往危險區的通道口、門或者艙口,應當在其外部標注清晰可見的中英文“危險區域”、“禁止煙火”和“禁帶火種”等標志。 第十九條設施的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建立動火、電工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和舷(島)外作業等審批制度。 從事前款規定的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作業的性質、地點、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經設施負責人批準簽發作業通知單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通知單應當包含作業內容、有關檢測報告、作業要求、安全程序、個體防護用品、安全設備和作業通知單有效期限等內容。 作業單位接到作業通知單后,應當按通知單的要求采取有關措施,并制定詳細的檢查和作業程序。 作業期間,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暫停施工并立即報告設施負責人,得到準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繼續施工。 作業完成后,作業負責人應當在作業通知單上填寫完成時間、工作質量和安全情況,并交付設施負責人保存。作業通知單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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