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
2013-12-16 16:23? ?來源: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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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四十三、將第一條中的“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將第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中的“工傷社會保險”修改為“工傷保險”。 將第十九條第一項中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修改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將第二十一條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修改為“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中的“技術、工藝、材料”修改為“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刪去第三十條第三款中的“或者終止”。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四項中的“如實告知”修改為“書面告知”。 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中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修改為“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 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認證”修改為“認可”。 四十四、將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六十七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 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 四十五、將第六十三條中的“二萬元以下”修改為“十萬元以下”。 將第六十四條中的“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改為“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將第七十條中的“三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該資質認可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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