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3-12-11 16:55?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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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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