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3-12-11 16:55?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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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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