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3-12-11 16:49?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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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八章執行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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