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3-12-11 16:47?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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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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