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2013-12-10 11:05?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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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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