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3-12-10 11:00?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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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并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第四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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