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3-12-03 16:10?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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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及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人員、裝備; (四)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通信與信息保障、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七)經費保障;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所制定的預案及時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做到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第四十條 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危險目標的確定、分類及其潛在危險性評估; (二)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組成單位、組成人員及職責分工; (三)事故或者險情報告程序; (四)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五)應急救援裝備、設備、物資儲備及調運; (六)現場緊急處置、人員疏散等具體措施方案; (七)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八)應急救援經費的保障; (九)其他內容。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費。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態擴大及疏通交通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簡圖、攝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較大、重大、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根據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四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承擔事故調查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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