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13-12-03 16:08?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第三章 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 持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
相關閱讀:
- [ 12-03]巴西頻發建筑安全事故 外界擔憂世界杯安全
- [ 12-03]電動車夜行不開燈 "摸黑"行駛埋安全隱患
- [ 12-03]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良好 合格率達100%
- [ 12-03]特偵組質疑安全密帳案判決 對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 [ 12-03]意大利華人服裝廠火災死傷慘重 華企安全引發爭議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