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013-12-03 16:07?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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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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