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13-12-03 16:01?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
相關閱讀:
- [ 12-03]巴西頻發建筑安全事故 外界擔憂世界杯安全
- [ 12-03]電動車夜行不開燈 "摸黑"行駛埋安全隱患
- [ 12-03]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良好 合格率達100%
- [ 12-03]特偵組質疑安全密帳案判決 對無罪部分提起上訴
- [ 12-03]意大利華人服裝廠火災死傷慘重 華企安全引發爭議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 新聞圖片
- 點擊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 |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