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13-11-29 17:27?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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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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