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13-11-29 17:27? ?來源:省安監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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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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