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為提高第三次經濟普查的數據質量,請問在數據采集手段上有哪些創新? [2013-11-13 09:37:00] 林副局長: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與以往的所有普查最大的區別在于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如全面采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PDA)和電子地圖,實現普查數據的采集、報送、處理等的自動化、電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利用PDA采集和處理數據,是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區別其他普查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也將是中國普查史上的一次重大革命。過去我們搞普查都是用紙質報表報送數據。普查人員需要攜帶若干個普查表入戶采集數據,回來后還得錄入數據。面對龐大的普查對象群體,這樣的數據采集和處理方式不僅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容易出現差錯。此次經普所使用的PDA已加載了經濟普查軟件,具備無線連接、GPS(全球衛星定位)、拍照等功能,普查員將使用PDA對調查對象進行現場數據采集、地理位置定位、證件拍照,并通過網絡將普查數據實時傳送至全國統一數據中心。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采集數據的方式從紙介質走向電子介質,極大的簡化數據錄入和匯總的工作量。 [2013-11-13 09:41:00] 主持人: 請問目前的統計法律法規,為第三次經濟普查的數據質量控制,提供了哪些法制方面的要求? [2013-11-13 09:42:00] 林副局長: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建立經濟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并對經濟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按照該項規定,我市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內設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將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全力做好第三次經濟普查期間的數據質量核查、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等工作,為經濟普查工作保駕護航。 [2013-11-13 09:44:00] 主持人: 很多普查對象關心,普查獲取的資料是否會被泄露,有關部門會不會以普查數據為依據對普查對象進行處罰。請問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 [2013-11-13 09:44:00] 林副局長: 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為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對其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3-11-13 09:46:00] 主持人: 作為普查對象,他們如實填寫的普查資料,統計部門能共享給其他政府部門嗎? [2013-11-13 09:46:00] 林副局長: 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33條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類似的規定在《統計法》也予以明確,如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漏,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2013-11-13 09:47:00] 主持人: 對于本次經濟普查中,普查對象若發生統計違法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13-11-13 09:48:00] 林副局長: 目前修訂后的《統計法》在統計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但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第三次經濟普查開展期間,所有的普查工作在適用法律時,優先適用《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按照《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36條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一)拒絕或者妨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違法主體屬于企業事業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個體經營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2013-11-13 09:50:00] 主持人: 領導人員自行修改或授意篡改經濟普查數據,應當怎樣追究法律責任? [2013-11-13 09:51:00] 林副局長: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2013-11-13 09: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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