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利用互聯網、手機等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行為的司法解釋4日起施行,“兩高”研究室負責人和刑法專家認為,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解釋的出臺有利于切斷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利益鏈條。
突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指出,2004年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主要針對“直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定罪量刑標準。
他指出,《解釋(二)》的第1、2、3條主要圍繞上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將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2004年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量、數額標準的基礎上降低一半,加大打擊力度,突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第三條則明確了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明確經營者犯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指出,《解釋(二)》第4條至第7條對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各方,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網站或網頁上發布,或者明知是淫穢網站,而提供服務或提供資金支持,從中獲利的行為,明確規定了構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二)》解決了執法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明確網站建立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廣告主的刑事責任問題,解決了此前對其刑事責任規定不夠具體明確的問題;二是規定了單獨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于加大對相關犯罪的打擊力度,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三是為打擊相關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更有助于切斷制作、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背后的利益鏈條。
- 2010-02-05奚國華:努力塑造健康向上的手機網絡文化
- 2010-02-05打擊手機涉黃初戰告捷 鏟除網上黃毒需法律亮劍
- 2010-02-04兩高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今起施行
- 2010-02-04兩高:傳播100張未成年人淫穢圖片可定罪
- 2010-02-0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凈化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