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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短信標準需要司法解釋
m.shockplant.com?2010-01-22 10:37? ?來源:南方日報
我來說兩句
趙受義(韶關)
1月20日《過濾黃色短信涉嫌違憲》一文的觀點,筆者非常贊同。出于職業思維,筆者不由得想到,什么是黃色短信呢?誰來定標準?從能查到的資料分析看,對于什么是黃色短信,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標準,也沒諸如公安部門或者其他職權部門對此進行專門界定的文獻資料。那什么是黃色短信認定的標準呢,移動和聯通均表示,主要依據有關部門已經確定的13項“低俗內容”的技術標準。由此可見,對于什么是黃色短信,實際上是電信經營商自己在說了算。姑且不論電信經營商能否按照符合一般大眾的理性標準,合理界定什么是黃色短信,我們知道,電信經營商與客戶是因為雙方簽訂的業務服務合同才走到一起的,是合同的當事人,兩者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授權給電信經營商,有權依據自己對黃色短信的理解和定義,對客戶的短信進行檢查,并作為關閉短信功能的處理依據。電信經營商若關閉客戶短信功能則構成了違約。因此,對于什么是黃色短信,建議就此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并予以公告,方便廣大客戶真正了解,并以此來規范自己的日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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