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軍隊院校招生計劃,依據《全軍軍官院校訓練任務規劃》和干部隊伍補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干部部門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總政治部會同總參謀部下達;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所屬院校面向本系統的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該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下達的計劃,會同司令部下達。
招收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學員的計劃,由總政治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制定。
第四章 招生對象的基本條件
第十三條招生對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士兵考生,必須聽黨的話,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立志獻身國防事業,思想品德優良;遵紀守法,服從命令聽指揮;工作積極,有培養前途。地方普通中學考生,必須符合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報考機要專業的考生,必須符合中央軍委關于招收機要人員的政治審查條件。
(二)士兵考生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高中畢業士兵考生數量不足時,可以允許具有初中畢業文體程度的士兵報考指揮專業三年制中專班。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報大學本科或者專科班的,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報中專班的,應當具有初中畢業文化程度。
(三)報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服現役須滿一上以上;招考其他專業的士兵,股現役須滿兩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應當在本師級單位服役滿一年。地方普通中學考生一般應當是應屆畢業生。
(四)報考機要、技術偵察、護理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上;報考其他專業的士兵,年齡應當在二十二歲以下;入伍時年滿二十歲的高中畢業士兵,年齡可以放寬到二十三歲(均截止當年一月一日)。少數民族士兵,年齡可以放寬一至二歲。
地方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二十歲以下;初中畢業的考生,年齡應當在十六歲以下(均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五)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未婚。
第十四條報考初級指揮專業的士兵,應當具有培養為基層指揮軍官的基本素質,在本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建制連隊戰斗班擔任班長或者副班長滿一年(截止當年九月一日)。
海軍、空軍及兵種的初級指揮專業,在班長、副班長考生數量不足時,士兵骨干也可以報考。
第十五條報考體育、新聞、文學藝術等專業考生的其他條件,由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具備報考基本條件、德才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優秀士兵,可以限額免試保送入軍隊院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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