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國家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學習必要的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第四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都應當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國防教育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協同國務院開展全民國防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七條國家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八條教育、民政、文化宣傳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征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條國家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國防教育的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采取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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