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房補貼
(十一)住房補貼來源。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轉業后在地方工作期間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單位按有關規定解決。
(十二)住房補貼對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記入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已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給予貨幣補差的,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購房實際建筑面積未達到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分別按軍隊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貨幣補差;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其配偶現租住住房的,夫婦雙方可以按規定分別申請住房補貼。
(十三)住房補貼方式。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2000]后財字第18號)規定計發,計發時間截止到軍隊停發工資的下一個月。安置地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高于軍隊基本住房補貼基準房價的,由軍隊按規定計發地區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住房補貼申請。軍隊轉業干部申請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應如實提供家庭住房情況等有關資料,由本人所在團(含)級以上單位營房部門會同干部、財務部門共同審核辦理。
(十五)住房補貼發放。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含)級以上財務部門在軍隊轉業干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退還軍產住房時計發給個人。
(十六)配偶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的住房補貼按其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單位應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劃撥、支付。夫婦均為軍隊干部,一方轉業需要購買住房的,留隊一方可以申請住房補貼。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七)切實加強領導。解決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問題,關系到軍隊建設和軍隊轉業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十八)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計劃、軍轉、建設、房改部門和軍隊干部、財務、營房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有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十九)嚴肅紀律。對隱瞞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騙取住房補貼的軍隊轉業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補貼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對提供住房情況虛假證明的,應視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挪用、貪污住房補貼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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