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說理到強制 直到2018年初,長寧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黃冬生調研困境兒童權益保障時,從民政局聽說了劉世豪的事。他意識到這是一起典型的遺棄犯罪案件。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對此事刑事立案,移送到長寧檢察院時,接手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檢察官尤麗娜。 尤麗娜是“80后”,卻已在未檢做了11年。她聽前輩們說過,早在上世紀80年代,院里辦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時,就會與他們的父母談話,試圖找出孩子個人與家庭的癥結。“我們的理念是一脈相承的,只不過一開始方式比較簡單,也沒去想法律依據?!庇塞惸日f。 相對成形的經驗出現在2008年。當時,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與中國人口宣教中心合作,啟動了針對涉罪未成年人父母的“家長課堂”。但真正使用親職教育一詞,要到2013年后。據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宗憲介紹,那一年,海淀法院為涉罪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設了“親職教育課堂”。 所謂親職教育,是指監護人失職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對于失職監護人,司法機關可以要求他們接受監護、教養子女方面的教育。吳宗憲說,與最近的劉美蓮案不同,之前很多年,大陸親職教育的對象都是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監護人,而且缺乏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依據。 在尤麗娜的經驗里,早幾年的親職教育多靠說理或“以情動人”。她記得在一起強奸案中,一名女孩險些被人侵犯,家人卻埋怨她自作自受。尤麗娜對著女孩的母親、姐姐、哥哥做了大半年工作,終于改變了他們的態度。 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外地來滬的17歲男孩涉嫌盜竊,父母卻推說工作忙,不肯來看他。直到檢察官在電話里讀了男孩在看守所寫的日記,母親才發現,孩子走上歧途與自己忙于生計、常常打罵有關。她辭了老家的工作,到上海陪著兒子度過了幫教考察期。 “一部分家長讓我們很感動,痛哭流涕、深刻反思。但也有一部分家長,通知都不來,說好來了還遲到?!庇塞惸日f,針對這樣的監護人,他們開始查閱賦予親職教育強制力的法律依據。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監護人如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公安機關可對其訓誡。 然而訓誡已是最嚴厲的懲罰,有的家長依舊推脫,“隨便你們吧,想把我兒子關起來就關起來”。 就在檢察官們束手無策時,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進行了一場實驗,他們從12名涉嫌尋釁滋事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長入手,舉辦了“親職教育與行為矯治培訓班”:白天給孩子做矯治,晚上為家長開展親職教育。 與以往的親職教育不同,這一次,普陀檢察院告訴家長們,你們在培訓班上的表現將作為子女是否適用緩刑、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據。主意是黃冬生想的,他當時是上海市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他說自己不得不用這樣的手段嚇嚇這些家長,如果他們還是不來,也不能真的影響到孩子。 效果立竿見影,培訓班內的12組家庭無一缺席,有的父母雙方全來了。培訓后,普陀檢察院對12名未成年人全部做出不起訴決定,跟蹤調查顯示,無一人再犯罪。 桂文茜是普陀檢察院未檢辦案組的檢察官助理,全程參與了這個項目。她記得在一堂親子互動課上,一名很久不與母親說話的孩子主動擁抱了媽媽,“媽媽的眼淚當時就下來了。” 把強制親職教育寫進判決 自從2018年6月長寧公安局對劉美蓮立案,沒過多久,她就在一家飯店的后廚被找到了。她從沒想過遺棄兒子的行為已經犯了罪,還以為他被某個好人家收養,正在享福。當聽說兒子已在福利院住了三年時,她著急了,要趕快把他“弄回來”。 長寧區政府和政法委也注意到了劉世豪。在新涇鎮政府的協調下,轄區內的一所中學和學校附近的一家養老院,兜底解決了孩子的初中入學及臨時住宿問題。 然而對劉美蓮審查起訴的三個多月,她繼續撫養孩子的愿望一直搖擺。她擔心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太過艱難,也怕自己養不好、教不好。 2018年11月15日,尤麗娜就本案向長寧法院提起公訴。鑒于劉美蓮兩次遺棄劉世豪,情節惡劣,而且始終下不了繼續撫養孩子的決心,她建議判處二到三年有期徒刑,不適用緩刑。 然而案件開庭時,劉美蓮變了。經過心理咨詢師的疏導,她認罪悔罪,當庭表示希望重新撫養劉世豪。劉世豪也想回來和媽媽一起生活,劉美蓮的妹妹承諾為母子二人提供住處。 顧穎是這起遺棄案的承辦法官,根據過往經驗,她擔心有了之前兩次的遺棄先例,如果孩子青春期時再發生第三次,后果將不堪設想。 若是放在過去,她很可能會嚴懲劉美蓮。但最近幾年她發現,那些被父母遺棄的孩子,由于內心受到的創傷很深,到了青春期,很容易出現嚴重的叛逆心理。 劉世豪也有類似問題。一次,顧穎去看他時被要求不能拍照。在劉世豪看來,許多人到福利院來只是為了拍拍照片,假模假式地獻完愛心后再也不會出現?!八晕业南敕ㄊ牵M可能給孩子一個真正的家?!鳖櫡f說。 這與長寧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黃冬生的想法不謀而合。 為了達成這一目標,判決前的一個月,黃冬生和司法實務界的人士多次討論本案。鑒于之前的經驗,他們考慮對劉美蓮處以緩刑,并把強制親職教育作為附加條件。 “但是怎么強制呢?我當時想到了禁止令。”黃冬生說。所謂禁止令,是指對判處緩刑等刑罰的罪犯,法院可以禁止他們在考驗期內從事某些特定活動。把禁止令套到親職教育上,就變成了“禁止逃避家庭教育指導”。 為了把這種新型強制親職教育變為可操作的制度,2019年春節假期后的第二天,長寧區政法委召開了協調會,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司法局、區民政局、區人口辦等對口單位,都被叫來了。 民政局在會上表示,如對劉美蓮判處緩刑,他們會向劉世豪發放每月1800元的困境兒童補貼。人口辦承諾,只要劉美蓮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居住證可以先登記后辦理。對司法局,政法委的要求是,如果劉美蓮被判了監外執行,“(矯正工作)要克服困難,擔著風險也要前行”。 2月15日,距離劉美蓮第二次遺棄兒子整整四年后,長寧法院終于宣判了:劉美蓮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內,她不能逃避司法所和相關組織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