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裝遮陽傘被查 泉州一女子推搡打罵協管員
對話 少一些火氣 多一些理解 昨日下午,在市區南俊路與東街交叉路口的崗亭處,記者見到了兩名當事的協管員小許和小周。小許回憶說,當天下午3點半,他們在該路口整治電動車違法行為,大約4點,視頻中的女子騎著加裝遮陽傘的電動車被他攔下,他表示要依法拆除車上的遮陽傘。話音未落,該女子就激動起來,嘴里喋喋不休,不讓他拆除遮陽傘,隨后還動手推搡、拍打。 “我看到同事被打罵,就上前去勸。”小周說,他一邊勸,一邊通過對講機聯系指揮中心將監控視頻移到此處進行取證。他準備將停在路上的電動車推到崗亭處,以免阻礙交通,沒想到女子朝他也是一陣打罵。一旁的同事見狀,趕緊報警讓東湖派出所介入處理。 小周從事協管員工作已經11年,以前最多就是有群眾對他們的工作不理解,嘴里念叨幾句。 小許說,當時他心里也有氣,但是平時領導一直強調,遇到類似情況能忍就盡量忍住,要克制,所以他們忍住了火氣,也希望市民對他們的工作多一些理解。 說法 阻礙執行公務 重可追究刑責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交通協管員雖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但其從事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是國家公務,因此對正在履行職務的交通協管員實施辱罵、毆打等行為,客觀上阻礙了依法履行職務,屬于阻礙執行職務的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或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妨害工作犯罪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相關規定,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輕可以對其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重則構成妨害公務罪,可以立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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