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婚變引多方熱議 這類離婚案咱厝法官這樣斷
【關鍵詞】 婚內債務 丈夫婚內向妻借款 離婚時被要求還款 2009年,石獅人許女士與趙先生登記結婚?;楹筅w先生曾向許女士借款。之后許女士發現丈夫有婚外情,多次溝通無果,雙方于2014年開始分居。去年,許女士向石獅市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趙先生償還婚內債務,同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及股份。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夫妻雙方的借貸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許女士要求丈夫償還借款,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按借款處理。 在石獅市法院家事審判合議庭的調解下,許女士和趙先生達成協議,雙方自愿離婚,趙先生償還許女士婚內的借款,同時雙方分割好股份。 律師說法 財產分割原則上 照顧無過錯方利益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傳江表示,依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同時兼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若離婚時一方生活能力受限,如有嚴重疾病、沒有生活來源等,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到該方未來的生活安排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向該方有所傾斜。 哪些財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添置的不動產和所取得的動產及其他財產。 不過,如下財產屬丈夫或妻子單方所有: 1.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繼承或受贈財產時原財產所有人明確指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因身體受傷害所獲得的殘疾補助費和醫療費; 5.夫妻雙方明確約定歸一方所有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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