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一女子醉酒溺亡 4名同飲者擔責
東南網6月8日訊(福建日報林師秀 陳善棋)連江縣一女子由于醉酒駕駛電動車墜入湖中溺亡,日前,連江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4名同飲者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1月26日,王某等4人與鄭某在歌廳唱歌、喝酒。當天深夜,喝得酩酊大醉的鄭某獨自騎電動車離開,途經玉泉山公園時,連人帶車墜至湖中,溺水身亡。 鄭某的家屬對王某等4人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酒后駕車的危險性,應承擔主要責任;而王某等4人明知鄭某酒醉得厲害而沒有極力提醒和攔阻,未盡到共同飲酒者相互關照的義務,存在過失。故王某等4人作為同飲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判決各賠償2.4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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