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應及時出警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個多月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并不多見。3月29日上午,申請人姚女士到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反映丈夫楊先生違反保護令,對其騷擾、辱罵,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3月20日,他送小兒子回家,開冰箱門摔門,罵人,摔碗,當時我就報警,警察來了之后把他帶走。”姚女士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丈夫楊先生沒再打過她。 中國婦女報記者發現,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申請人姚女士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明確,禁止被申請人楊先生對姚女士實施家暴,禁止楊先生騷擾姚女士。 楊暢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接到姚女士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申請后,法院遇到一個困惑,由發出保護令的業務庭負責還是執行庭負責,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鑒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業務庭比較熟悉情況,仍由發出保護令的楊暢法官于3月31日下午對楊先生罵人及砸門鎖的行為進行了訓誡。 “法院警告他之后,他感覺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確實有法律作用,沒再罵過我。”姚女士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何協助執行需進一步明確。”楊暢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韓玫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一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之前就試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地方法院認為,試點階段,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法委的協調,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階段,公安機關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反家庭暴力法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明確為人民法院后,他們擔心公安機關對于家暴受害者的報警,會指示受害者到法院去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于已經持有保護令的家暴受害者的報警,會不出警或將受害者推向法院。“但目前我們尚未接到具體的案例報告。”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編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解讀》,由直接參與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編著。 編著者在《解讀》后記中寫道,“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這部法律,使社會各界能夠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本法確立的各項制度,保護本法順利實施。” 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協助執行的具體內容,《解讀》明確包括: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被申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護令;接到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報警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止暴力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采取緊急安置措施或者給予其他處理,并將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通知人民法院,等等。 對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解讀》特別強調,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接到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報案后不能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和執行為由不予處理,而應當及時出警,及時進行處理。 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楊暢發現,還應當對被申請人進行幫助,提供心理咨詢等。對于一些獨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果單發裁定,可能會加劇矛盾,需要相關制度跟進,提升當事人自我改變的能力,使得家庭能夠和諧,繼續走下去。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3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發出四川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當事人吳娟(化名)進行為期三個月的人身安全保護。不過,吳娟的丈夫劉強(化名)卻玩起了失蹤。法院只得采用張貼的方式,把“人身安全保護令”文書貼在他家門外。法院表示,雖然劉強拒收裁定文書,但并不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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