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對群團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16.加強群團工作陣地建設。各地要統籌管好用好現有群眾活動陣地和設施,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堅持公益屬性,享受相應優惠政策。要把群團組織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等群眾活動陣地建設,逐步實現縣(市、區)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等群眾活動陣地全覆蓋。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要建立綜合性群團服務陣地。主要新聞媒體要采取開設公益性專題專欄等方式,加強對群團工作的輿論宣傳。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加強對群團組織所辦的報刊、雜志、網站的指導管理,確保正確輿論導向。 17.完善群團工作經費保障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為群團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由財政撥款的群團組織工作經費和活動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予以保證。各級財政要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特別是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支持力度,對基層群團組織的經費補貼要落實到位,按人頭劃撥的經費重點向基層傾斜。機關、企事業單位要依法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支持工會經費稅務代收。基層單位應該根據需要合理安排群團工作經費。推進鄉鎮(街道)共青團、婦聯工作經費列入縣(市、區)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工作和實際需要,給予鄉鎮(街道)工會適當補助。規范群團組織資產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群團組織資產。鼓勵群團組織在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許可范圍內,通過多種方式籌措事業發展資金,依法享受各類扶助政策。群團組織應建立健全社會資金募集、管理、使用全過程公開制度,建立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提高社會公信力。 18.強化群團工作法治保障。推進涉及群團組織工作的地方立法,加強群團工作相關法律的實施和執法檢查,每屆人大、政協應至少安排一次群團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視察活動,提高群團工作法治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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