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刪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收買被拐婦女可免罰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5日上午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多位常委會委員和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取消嫖宿幼女罪,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和呼聲,體現了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作了修改,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拐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日下午分組審議時,對于按照被拐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多位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刪掉。 “我理解‘免除處罰’的理由是因為實際情況比較復雜。”范徐麗泰委員說,有的婦女被人收買之后結了婚,家庭很幸福,如果要將收買她的男性,現在是她的丈夫,抓進去進行刑事處罰,好像破壞家庭關系。 范徐麗泰委員認為,在法律中有“免除處罰”四個字,發出的信息就是說收買婦女,只要善待該婦女就可以不受罰。這對人口販賣市場發出的信息是有鼓勵收買婦女的作用,并不符合禁止收買婦女的原意。另外,國際上非常關注拐賣婦女的行為。現在“免除處罰”的做法,可能給人一個印象,我們的法律,落后于國際的形勢。 黃小晶委員認為,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給社會發出的信號是很不好的,這種事是可以做的,或者說做了也不會太危險。“對人口進行買賣,一定要予以處理,不管你買來了以后對她多好。” “可以不處罰就是可以做。”黃伯云委員說,必須要明確,這種買賣行為是一種犯罪。只要有買方,拐賣行為就不能遏制。 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樣的量刑已經是非常輕的。立法者不應該發出買賣人口可以免除處罰的訊息。“這將更難令現在存在的通過買賣方式解決農村娶妻問題的現象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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