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說明
二、關于家庭暴力的報案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三條)。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四條);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三條)。 三、關于告誡書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草案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對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第十六條),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社區民警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第十七條)。 四、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 借鑒國外民事保護令制度,總結部分地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試點經驗,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三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第二十八條)。同時,草案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出條件、有效期和違反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本文系說明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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