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門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
明確同居關系人員適用《意見》
明確同居關系人員適用《意見》
本報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月4日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犯罪事實難以發現,訴訟程序難以啟動,立案、定罪標準不夠明確,判處刑罰輕重失衡。《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全文共25條。 提出“首問負責”要求 《意見》就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四項基本原則,即依法及時、有效干預原則,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原則,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特殊保護原則。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楊萬明看來,《意見》實際上提出了“首問負責”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檢法哪個機關報案,首先接報的機關都應當受理,問明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及時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將意見移送給其他的主管機關。比如被害人受傷很嚴重或者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接報機關必須先聯系醫療機構救治被害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按照程序進行處理。 《意見》提出,公安機關要及時、全面收集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發生情況的證據,“向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比嗣穹ㄔ阂⒁庾栽V人舉證能力不足的情況,適時進行舉證指導,必要時依申請調取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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