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鄉居民可在省內異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為完善覆蓋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福建省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提出的“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婦女的參保率”目標落實。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我省城鄉居民在省內異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在我省(不含廈門)推行本省城鄉居民持居住證(或暫住證)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通知規定,我省16-59周歲城鄉居民,在省內異地居住(不含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城鎮)且持有居住證(或暫住證),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在戶籍地參保的,可將保險關系轉移至居住地。異地參保人員由居住地返回原戶籍地的,也可自愿將保險關系轉回原戶籍地。這項省內異地參保政策有利于促進人員的合理有序流動,有利于我省新型城鎮化建設,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一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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