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現有立法中規定的一些兒童福利措施,周洪宇認為,這些措施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雖然我國已經構建了兒童保護的基本制度框架,《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對督促和幫助父母履行監護職責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不僅分散,而且對措施的實施主體、程序等都缺乏具體明確規定,導致這些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架空,不能實現保護兒童的目的。同時,由于制度設計等原因,也存在有法難依的困境,例如由于收養制度的門檻太高、條件苛刻、手續煩瑣,以致一些想收養孩子的家庭被程序擊退,需要被收養的兒童卻無法被收養。此外,一些現有法規政策效力級別過低,與兒童福利事業發展的要求相比較也顯得滯后。如民政部門發布的針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和孤兒的政策,這些規定的效力級別普遍較低,沒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層面,保護力度不夠。由于缺乏罰則以及監督主體,這些規定也往往得不到有效執行,不能為兒童福利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周洪宇強調, 制定與國家發展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兒童福利制度,既是我國憲法的要求,也是中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的責任,更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的內在要求。兒童特殊、優先保護原則決定了兒童有權享受一國可達到的最高福利水平,一國將優勢資源用于兒童福利事業的發展,也會為一個國家儲備可持續性發展的人力資源。國家凝聚力的基礎源于國家在兒童成長時期對其所擔負的責任,而一個有凝聚力的民族才可能成為一個強大的民族。當前,我國已經基本確立了兒童福利政策框架,《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一些普惠型的兒童福利措施,國務院及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門出臺了多項法規政策,加強對特定兒童群體的保護,這些都為兒童福利立法準備了豐富的政策和實踐經驗。從兒童福利工作實踐來看,我國兒童福利工作的發展趨勢是,兒童福利對象不斷擴大,保障標準不斷提高,越來越多兒童被納入政府制度性保障范圍,而且福利工作的重心越來越重視源頭問題。這種發展趨勢也為開展兒童福利立法確定了目標。
“2011年兩會期間,很多代表提出了關于完善兒童福利以及加強對流浪乞討被拐賣未成年人保護的提案。2011年初,“隨手街拍乞討兒童”微博等行動的發起,也體現了整個社會對兒童權利和兒童福利保障的關注。這些都表明,困境兒童的保護牽動著整個社會的神經,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制定兒童福利制度是民心所向,已經具備充足的社會條件。”周洪宇說道。
周洪宇告訴記者,自己最初的想法是制定一部《兒童福利法》,去年的兩會上便曾提出相關建議,得到了相關部門的積極回應。但考慮到立法難度較大,今年便把建議立法改為建議制定條例,為的是能讓相關措施盡快出臺,以起到保護兒童的作用。
“保護兒童的事情不能再等,條例能先出就先建議制定條例,以后機會成熟了再上升為法律。兒童優先,我的想法就是立足于解決問題,”周洪宇說道。他希望今年就能看到相關的成果。(本報記者 姚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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