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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處死刑賠償19萬元
記者看到,還未開庭,徐某的幾個姐姐就已經哭作一團。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張順鎮在整個作案過程中表現出了正常的認知和控制能力;張順鎮對作案經過作過多次穩定供述,證據印證了其作案時的思維和記憶是清晰的,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順鎮作案時可能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經查,辯方的材料雖反映張順鎮的母親曾因在山上迷路多日后被村民找到和張順鎮小時候病發后被家長關在房間內接受治療,但辯護人不能提供被告人的家族有精神病史和被告人曾接受過醫療機構精神病癥診斷治療的證明,且該證據與家屬之前在公安機關的言辭證據不符。故對被告人張順鎮作精神病鑒定的申請,法院不予采納。
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法院判令張順鎮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9萬余元。
法院判決認為,張順鎮為掩蓋其犯罪事實,殺人后碎尸毀滅罪證,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判處張順鎮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張順鎮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但賠償的項目及數額應以法律規定為限,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錢物損失的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計算后,判決張順鎮賠償死者家屬19萬余元。
宣判后張順鎮提出上訴,徐某家屬則對其上訴的表態,再次抗議。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實習生 聶丹 通訊員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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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失蹤3日應當報案并立案
在人口失蹤案中,由于“線索不明確”、“證據不確鑿”等原因,許多案件立案困難。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人口失蹤報案,警方必須認真受理登記并迅速進行審查,凡不能排除失蹤人口被害、被綁架、拐賣可能的,都應及時立案偵查。
我國法律規定,居民遇有家人失蹤的,應在失蹤三日后到居住地或失蹤地派出所報案,未滿14周歲、60周歲以上,智障人士及失蹤人有被害可能的,應在失蹤24小時后報案,以便及時查找和破案。報案時需提供失蹤人員的血型、體貌特征、通信工具、照片、身份證復印件及失蹤前的情況、報案人的聯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