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熱議產假延長 將給女性就業帶來危機?
m.shockplant.com?2011-11-22 10:24? ?來源:南方日報
我來說兩句
流產假期因公與否均適用同一規定
目前被網友熱議的“流產假”并非橫空出世。早在1988年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就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流產假時間在1989年9月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也作了詳細規定。
此次《征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兩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時的《規定》和現在的《征求意見稿》并沒有規定導致女職工流產的原因是因公還是非因公,而是均適用同一規定。女職工流產可以依法享有產假,但時間短于正常產假。”彭光華說。
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彭光華說,原勞動部1994年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就規定過: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所以無論是舊規還是新規,女職工生育包括流產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具有福利性、保險性。但是對于工作過程中發生女職工流產的,沒有關于應當給予精神賠償的規定。”彭光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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