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高橋貨運物流市場一門面內,幾個工人正在測量門面尺寸以確定砌墻點及所需材料。
昨晚10時許,高橋貨運物流市場一門面內,幾個工人運來水泥和磚頭,準備砌墻。
這個門面,以及門面樓上的四層樓房,曾是嚴 威(化名)和陳唯(化名)夫妻倆的心血。因為個性不合,兩人以離婚告終,房產平分。然而,兩人都不愿意要錢而是要分門面。由于是拆遷分的安置房,產權證沒 辦好,在調解不成后,法院最后決定,在門面里砌一堵墻,將門面一分為二。
這堵墻,隔開的不僅是一個門面,還有這對夫妻五年的感情。
五年感情結束,房產被判平分
2006年9月30日,剛滿20歲的陳唯與嚴威到民政局打了結婚證。這一天,也是嚴威22歲的生日,兩人相戀一年多,感情甜蜜。
然而,結婚后的日子卻沒有陳唯想象的幸福。她和嚴威兩人的脾氣都很倔強,兩人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感情也有了裂痕。
2009年,因為生氣自己懷孕時嚴威關心不夠,陳唯向雨花區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夫妻倆還是有感情的,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后,鐵了心要離婚的陳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請。
“我 苦心經營著這個家,你為什么一定要離開我?”去年,這起離婚糾紛案在法院開庭,嚴威一再表示自己不想離婚。“因為你一直游手好閑,沒有正經工作沒有上進 心,就靠著家里每年十幾萬塊的房租過日子。我懷孕后你總是冷落我,天天在外打牌喝酒,這次我非離不可!”說到痛處,陳唯眼眶泛紅。
經 過審理,因為陳唯不愿意調解,法院最后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孩子歸陳唯撫養,嚴威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小孩獨立生活為止)。兩人所居住的五層樓為婚后 共有財產,一樓的門面一人一半,第二層和第五層房屋歸陳唯,第三、四層歸嚴威。而關于嚴威所說幾十萬元欠債,因為他沒有證據,陳唯也不承認,法院不予認 定。
一審判決出來后,嚴威不服,向長沙市中院提起了上訴。在二審中,法院維持原判。
雙方爭一個門面,砌墻一分為二
雖然法院將房產的一半判給陳唯,但要拿到房子并不容易。因為是拆遷分的安置房,產權證至今沒有辦理,陳唯手中的房子只能靠出租收益。而最主要的矛盾是,一樓門面一直是嚴威出租作為長途貨物裝卸的倉庫,她根本沒辦法拿回屬于自己的一半門面。
今 年8月,陳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都堅持要門面不要錢。為了解決矛盾,20天前,雨花區法院執行局決定按照判決,對門面進行砌墻分割。執行法官楊眺宇 在上午通知了嚴威及其家人,但下午到達現場時,楊眺宇發現,門面里堆滿了貨物,嚴威和家人在現場大聲地罵陳唯忘恩負義。
為了避免現場雙方發生過激行為,執行局最終沒有進行砌墻分割。隨后,法官又多次找嚴威和他的家人做工作,但嚴威的態度始終很強硬,稱要陳唯先還幾十萬元的欠債再說。
由于多次調解無效,雨花區提前三天向嚴威發出了通知,決定在昨晚9時,等門面里的貨物等運走后,對門面進行砌墻分割。
昨晚9點左右,楊眺宇帶領工人來到高橋貨運物流市場,測量門面尺寸以確定砌墻點及所需材料。晚上10點20分左右,工人將沙子和磚頭運到門面前,開始砌墻。而另一邊,嚴威的哥哥將家屬們聚集門面里召開家庭會議,給有情緒家屬做工作。
[回憶]
“他曾在樓下等我一天”
陳唯說,她和嚴威是高中同學,嚴威當時曾瘋狂追求自己。“我讀大一時,他(嚴威)已經沒讀書了,跑到我們學校來,當時是冬天,下著大雨,我在教室上課,他就在教室外的屋檐下等了一天,同學們都好羨慕我。”回憶起以前,陳唯不由露出了甜蜜的笑容。
當 時19歲的陳唯很快被感動了,兩人成為戀人。一年后,在嚴威剛滿法定結婚年齡22歲的這天,還在讀大二的陳唯便與他攜手去民政局打了結婚證。“當時兩人都 很傻很天真,沒想過兩方的家人,也沒想過房子財產之類,只覺得能在一起就很幸福。”但陳唯沒有想到,這場幸福只持續了5年,最后被一堵墻畫上了句號。
[對話]
“打了3年多官司,什么感情都沒了”
記者:為什么不接受錢而堅持分這個門面?
陳唯:因為門面能升值啊。現在這個門面至少值100萬,我可以去貸款買下這個門面,可他(嚴威)不肯賣。
記者:墻砌起來了以后怎么辦?會不會覺得尷尬、觸景傷情?
陳唯:沒什么可尷尬的,以后我自己會好好過下去。也不怕他來鬧事,鬧事我就報警。
記者:有沒有想過出現和好的一天,再把墻砸掉?
陳唯:(聽到這個問題時,她嗤笑了一聲)絕對不可能!已經打了3年多的離婚官司,什么感情都沒了。
(由于怕嚴威情緒過激,執行法官在砌墻前對其進行了控制,記者無法采訪到他。)
[說“法”]
為何判決在門面中砌墻?
執 行法官楊眺宇表示,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對于房子分割有異議,法院會強制判決,一方出錢得房子,另一方拿了錢就沒有房子了。判決的標準是看哪 一方的經濟能力好一些,就把房子判給誰。“如果房子像這個門面一樣沒有產權,就由居住一方給相當于租金的使用費。”
楊眺宇表示,陳唯和嚴威的這個案子是個案,因為房子產權證沒辦好,而雙方都堅持要門面,砌墻也是法院判決后執行局的一個執行行為,執行是配合判決內容生效的一種手段,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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