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在辭退勞動者時逃避法律責任,采取給勞動者放長假、將勞動者換崗、擅自提高工作標準等方式,迫使勞動者因熬不住而“主動辭職”,即“隱性辭退”。實際上,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法維權,用人單位必須為“隱性辭退”這種“逼”職工辭職的行為付出代價。
案例1 回家待崗 工資不能“縮水”
【案 例】婁萍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人員,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其月工資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隨著國家房價調控政策的進一步顯現作用,公司的樓盤銷售量出現了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辭退員工,但礙于高額經濟補償便采取了“隱性辭退”:讓婁萍回家待崗,每月只發600元生活費,通過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別的用人單位兼職的境地,最終被迫自己辭職。
【點 評】公司雖可以讓婁萍待崗,但不能讓婁萍的工資“縮水”?!秳趧臃ā返?0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薄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薄哆`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無條件地向員工發放全部工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樣,安排工作與否,是公司份內的事,與婁萍無關,其無權以此克扣工資。
案例2 擅自“改革” 有權獲得賠償
【案 例】樊麗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3500元??蓛H過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經營項目減少,須裁員又擔心承擔法律責任,遂推出了旨在達到“隱性辭退”目的的“改革”:全體員工每月只發一半工資,另一半納入年終考核,如年終完成考核任務即全發,反之則不發。同時還下發了具體但卻難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麗等員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則連生活費也無法保障。
【點 評】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資發放標準與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必須征得員工同意。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更何況《勞動法》第50條已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奔床荒芡现聊杲K算總賬。
另一方面,由于員工難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務,且如果員工沒有完成任務,哪怕付出了正常勞動,也將失去另一半工資,其實質就是變相克扣工資。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
案例3 調離崗位 并非只有從命
【案 例】去年3月8日,姚琳被某公司聘為某片區銷售總負責人,并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由于該片區經營日益紅火,今年1月,公司經理想將其業務交給自己的小舅負責,但遭姚琳拒絕。之后,公司便借口優化組合,把姚琳調到了生產車間擔任副主任。姚琳心里清楚,公司實際上是逼自己辭職。
【點 評】 《勞動合同法》 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而勞動崗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
本案中,公司借口將姚琳調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姚琳不但有權利拒絕調換崗位,還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 2011-10-09以丈夫名義結帳打欠條能否構成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