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闡述】
楊某,24歲,2009年從漳州市來到晉江務工,在青陽街道租了一間民房住了下來。漸漸地,楊某對年輕貌美的女房東黃某產生好感。2010年3月23日,黃某按時又來找楊某收房租。當黃某轉身要回去時,楊某突然抽出一把水果刀,邊威脅邊緊緊地將黃某抱在懷里。黃某被嚇得大聲呼救,最終脫身跑開,并撥打“110”報警。
民警陳某帶著協警許某到達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在民警表明身份后,楊某一點也不慌張,兩手插在口袋晃悠著欲走出房門,但被民警及時攔下。豈料,楊某突然從褲袋里掏出一把匕首朝陳某刺了一刀,隨后又朝許某連刺了兩刀,后逃離現場。經鑒定,陳某左胸和右手以及許某均被刺成輕微傷。2011年5月10日,楊某在漳州被警方抓獲歸案。
日前,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批準逮捕了楊某。
【檢察官手記】
本案中,楊某持刀阻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不但危害了民警的生命安全,更是直接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這種行徑終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檢察官提醒:民警執行公務不容侵犯,公民有配合、支持、協助的法定義務。若公民有合理、合法的訴求,須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采取任何方式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還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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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通訊員 楊惠萍 記者 莊金泉)
專欄策劃:莊金泉 許文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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