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埋雷” 財產分割要吃虧
m.shockplant.com?2011-04-13 08:10? ?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案例:
張某與小歐1999年結婚,第二年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
2005年3月,在征得小歐的同意后,張某和3個朋友合伙開了一家經營英語學習軟件的公司,4個合伙人每人投資10萬元。
沒想到,2006年張某與小歐發生了感情危機,此時正是他們婚姻的7年之癢時期。
二人最終決定離婚。離婚協議書作了如下約定:各種家具、家用電器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前的 一切債務由男方承擔;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到26歲止。
此外,張某另立字據:“暫欠小歐10萬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隨后,二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
轉眼兩年過去了,張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有一個人愿出資100萬元購買張某的全部股份。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張某轉讓了股份。
小歐聽說此事后將張某告到法院,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為由,請求確認張某轉讓股份所得100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重新予以分割。
張某則認為,當初答應另給小歐10萬元就是對股權本金的處理,所以現在只能給她10萬元,股金增值部分她無權分割。
小歐是否有權分割張某的100萬元股權轉讓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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