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貸款購房擬認定為個人財產
m.shockplant.com?2011-01-20 12:42? ?來源:省婦聯法律服務公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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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這個審判實踐中總結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涉及了房產分割、確認親子關系、生育權、“第三者”索要補償等近年來婚姻官司中的熱點、焦點問題。
房產分割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規定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是房產。法院審判實踐中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使離婚案件“案結事難了”。目前,夫妻雙方家庭共同出資購買住房的情況很普遍。而離婚時房屋如何處理,往往引發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分為不同情況擬進行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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