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調整政府規章罰款限額最高20萬
來源:東南網 2012-12-14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12月14日訊(本網記者 謝添實)我省政府規章罰款最高限額調為20萬元。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今日在福州閉幕,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規章罰款限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出修改。 記者了解到,此前根據《決定》,規章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最高只能設定三萬元,而在目前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狀況下,不少違法行為的獲利遠遠高于三萬元,罰款對獲利較高的違法行為已不具有足夠的威懾力和懲戒效果。此外,《決定》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設定了差別較大的不同罰款限額,但由于行政管理活動的復雜性,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活動的劃分不能完全符合所有管理領域的特點。 因此,此次修改將原來的第一、二條合并修改為: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三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二十萬元的罰款。 |
相關新聞
熱點推薦更多>>
互動精選更多>>
東南網旗下網站 | 律師嚴正說明 |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