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溫勞動保護52年后迎來立法
來源:重慶商報 2012-05-27 編輯:黃水來
亮點3 因高溫停工 不得降工資 意見稿對35℃以上不同氣溫條件下的用工安排作了具體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在35℃以上高溫天氣作業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時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解讀:暫行辦法只規定了高溫車間的降溫措施和高溫中對工人的照顧,高溫的標準并沒有明確,部分用人單位就會鉆空子,會出現工人說已達到高溫但單位卻說“不熱”的情況。 而現在的意見稿對在什么溫度下能工作、什么溫度下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時間都有了明確的標準,并且以當地氣象臺發布的為準。用人單位再不能自己說了算,勞動者權益有了法律保證。 此外,暫行辦法中沒有規定高溫津貼,意見稿則把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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