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職工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來源:京華時報 2012-04-19 編輯:唐麗萍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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