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條例規定不得虐待被拘留人
來源:京華時報 2012-03-02 編輯:唐麗萍
通知親屬不再限12小時內 《拘留所條例》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此前2009年的征求意見稿曾明確規定,拘留機關應當在拘留人收拘后12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親屬,無法聯系被拘留人親屬的,拘留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地派出所。在此次正式發布的條例中,12個小時內通知的時限被取消了。 ■鏈接 拘留對象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 ■回放 “睡姿不對死” 2009年4月,福州學生陳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治安拘留所猝死。警方稱他睡姿不對,叫其不應昏迷不醒,搶救無效死亡。 “洗臉死” 2010年3月27日,湖北省公安縣麻豪口鎮黃嶺村村民薛宏福因盜竊自行車被公安縣公安局給予治安拘留15日。4月7日,薛被發現在拘留室洗臉池中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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